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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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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人行》(Threesome)中,吉尔·爱默生(Jill  Emerson)的角色之一想要知道小说的一章多长比较合适。和亚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的腿一样长,另一位角色如此回答(你也许听说过林肯曾告诉一位诘问者,人的腿应该足够从身体延伸到地面)。

一个章节则应该能从前一章延续到后一章。换句话说,有关章节的长度,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清晰标准。

创作情色小说时,我对每一章的长度有一种执念。一开始我的每一部作品都是每章二十页,总共两百页。后来,由于出版商提出了篇幅太短的意见,我将总长延长到了两百零五页,用二十一页和二十页的章节交替,各写五章后停笔。现在回想起来,我其实知道这种整齐的结构对于读者来说毫无意义。我相信此类作品的读者正一边翻页一边因书中火辣的性暗示而面红耳赤,根本不会注意到作品被分成了众多章节。对于他们来说,只有有料的部分和平淡的部分的区别。

如今我已经不再创作有料的情色小说,因此在章节划分上更加自由。在总共四册以奇普·哈里森(Chip  Harrison,当时我使用的笔名也是奇普·哈里森)为主角的系列小说中,我在每一册中都加入了只有一句话的章节。比如说,“枪卡住了”这句话就是《首开纪录》(No  Score)中的一章,“奇普,我怀孕了”则是《梅开二度》(Chip  Harrison  Scores  Again)中的一个完整章节。另外两部作品也都有类似的简短章节。我这么做主要是因为有趣,并不是刻意追求什么效果。

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在二〇一三年出版的《数汤匙的贼》(The  Burglar  Who  Counted  the  Spoons)中,我搞了一个只有星号的无字章节。

如今我对章节的长度已经不再强求,但还是会让一部作品中的不同章节尽量保持相当的长度。偶尔插入一个相对较短的章节会制造出一种类似断音的戏剧效果。另起一章相当于让原本连续的情节强行中断。至少在翻页时,读者必须停下来稍加思考。

有些作品根本不分章节。作者只在场景之间留几个空行。划分章节的优势——方便读者暂停阅读——也是它的劣势,说不定读者一放下就再也不拿起这本书了。有些作者为了引导读者不间断地读完他们创作的精彩情节,刻意不划分章节,但读者也不至于因为章节划分导致的停顿而放弃一部真正扣人心弦的作品。就我个人而言,章节划分能够帮助我继续阅读。我想着再看几页,下一章结束之后就休息一下,但常常一不留神就一口气把整本书都读完了。

章节划分的功能之一是帮助作者将创作一部长篇小说的宏大项目分解成相对容易应对的小任务。如果你曾有过创作短篇小说的经验,相较于一下子完成一整部长篇小说,你对完成一个三四千字的章节应该更有信心。将撰写一部长篇小说的伟大志向分解成一系列小目标之后,你会相信自己可以做到。把一个章节构思清楚并不困难,但一本书则不然,然而,只要完成二三十个这样的章节,你的小说就基本完成了。

章节划分的另一项功能是视角切换——这并不意味着每次视角切换都要新开一章。在我用笔名保罗·卡瓦纳创作的作品《末路穷途》(Not  Comin’Home  To  You)中,视角不断在两位主角之间切换,而两人对正在发生的事情的看法截然不同。和简单的多空几行相比,划分章节更能帮助读者理解这样的视角切换。

最后,还有一点值得一提:是否划分章节对于出版社是否接受你的作品几乎没有影响。大多数情况下,出版社对此根本不在乎,即便在意的话,只要他提出这方面的建议,你就可以毫不费力地进行修改。因此,是否进行章节划分以及每一章的长度多半是个无关紧要的问题,选择在写作过程中最适合你的方式即可。

近年来,我发现我作品中的章节越来越短。这是受了詹姆斯·帕特森(James  Patterson)的影响,他极具说服力地宣称读者更愿意一口气读完相对较短的一章,然后再继续读同样也不长的下一章——如此循环往复,直到读完全书。无论你是否欣赏帕特森的小说作品,他无疑是一位优秀的市场推广人员,对这一领域的了解完胜世界上大部分的出版商。在这个问题上,我同意他的观点。因此,如今我作品中的章节变短了。

章节的长度可能不重要,但小说的长度非常重要。

从美学的角度出发,小说与章节并没有什么不同。能从头到尾把故事讲完的长度就是最理想的篇幅。然而现实中真正决定小说长度的其实是商业上的考虑,若是对商业因素置若罔闻,小说家很可能自讨苦吃。

类型小说的篇幅是基本固定的。比方说,如果你想与禾林出版社(Harlequin)合作发表轻爱情小说,你可能会注意到书报刊上所有禾林出版的爱情小说都是一模一样的页数和每页字数。如果此类小说都是约五万五千字,你却提交了一部八万字的作品,你的作品被接受的可能性会微乎其微。

即便是在类型小说领域,对长度的要求也不是一贯这么严格。大多数出版社可以接受篇幅略长的哥特悬疑小说或者西部小说,只要作品本身足够优秀,篇幅略长并不是问题。不过做这样的尝试毕竟还是逆水行舟。为处女作找到买家原本已经十分不易了,在篇幅上剑走偏锋无疑是雪上加霜。

如果你的作品过长,喜欢它的编辑可能会提出删减建议。如果太短,那就麻烦了。除了极少数的例外,特别短的作品总是不好卖。用不到五万字完成一部小说并非难事,但读者却容易认为购买这样的作品不够合算。同样,相较于删减,出版社编辑不会轻易提出增添内容的建议。

如何确保你的作品长度正好呢?前期的市场调查应该可以帮助你明确理想的篇幅长度。如果你想创作一部悬疑小说,读一读市面上的此类小说就会发现,最成功的作品往往在六万五千到七万字。随后,设置好页边距以及其他格式之后,你就可以计算出为了将作品控制在理想长度,总共需要完成二百二十五页。

撰写情节梗概可以帮助你把握情节与理想篇幅之间的平衡。它可以帮助你把控在前五十页或一百页之内,情节应该发展到什么程度,从而控制整部作品的长度。即便没有情节梗概,创作过程中也能感觉到目前的进度是超前了还是拖后了。

如果长度不够,你有以下几个选择。你可以回顾现有的故事,看是否可以通过增加场景或者提升现有情节的复杂度来扩充篇幅。如果问题不在于情节而在于语言,你可以修改一些相应的场景,在对话和描述上做一些扩充。另外,你还可以选择将篇幅问题暂时搁置,顺其自然地完成草稿,相信自己可以在第二稿中加入更多内容。

这几种方法在篇幅过长时同样适用,但最推荐第三种方法,即顺其自然地完成第一稿,不刻意控制字数。很多作家就是这样创作出了他们最优秀的作品。

例如,罗伯特·卢德伦在对初稿进行修改时基本都会删除三分之一的内容。西德尼·谢尔顿(Sidney  Sheldon)宣称创作初稿时他想到什么就写什么,任凭自己的想象力自由驰骋;但修改初稿时,一半以上的内容都会被他砍掉。

我不喜欢这样创作。之前我也提到过,只有认定一旦创作完成我所写下的每一个字都会被印刷,我才能发挥最佳水准[有一位名叫诺埃尔·卢米斯(Noel  Loomis)的作家是一位莱诺铸排机专家,他用莱诺铸排机(linotype)写作比用打字机还快;他直接在莱诺铸排机上创作西部小说,用排好的字板制作校样,然后提供给出版商。如果我拥有这项技能的话,我也会这么做]。

不过,我承认先自由发挥再修改删减的方法的确有一定的优势。这么做你的初稿就会包罗你脑中的一切创意。修改时,去伪存真即可。

创作篇幅较长的作品还有一个优势。如果作品的最优篇幅比你计划的要长,它可能会具备超过预期的商业价值。

这里有自相矛盾的地方,我需要解释一下。一方面,惊悚小说的篇幅大多在六万到七万字之间,如果一部作品的长度远超这一常规范围,就会让类型小说的出版商感到为难。

另一方面,登上畅销书排行榜的悬疑小说一般都比同类作品要长一万到一万五千字。较长的篇幅可能会导致这些作品失去以原创平装本的形式被出版的机会,但也可能让它们登上精装书的销售柜台。

对于这种现象,常规的解释是篇幅相对较长的作品内容更加丰富,在深度和故事价值上更胜一筹,因为有内容而更容易得到重视。因此,这样的作品能够超越类型小说,吸引一般不阅读此类作品的读者。

这种说法看似很有道理。然而,布赖恩·加菲尔德的《狂野时代》是西部小说的风格①。任何畅销书排行榜上都满是这样的作品。

即便如此,总有一些平淡无奇的作品能够凭借篇幅上的优势登上畅销排行榜。我最近就读了一部,这部侦探小说来自一位多年来出版过多部畅销作品的作家。然而与他的优秀作品相比,这部小说就不尽如人意——单视角叙述的情节平铺直叙,却足足有十五万字。过长的篇幅是这部作品的减分项,却让它成了畅销小说。

我想这背后的终极原因是畅销书的读者——也就是说美国的绝大部分读者——偏爱篇幅较长的作品。这当然是他们的权利,希望赢得这批读者的创作者自然应该投其所好。

篇幅过长多半不会影响一部作品的商业价值。多年来,出版商一直偏好短小精悍的处女作,声称篇幅长的作品因制作成本高昂而难以赢利。如今这一趋势发生了改变。如果一部处女作有真材实料——当然它必须得在其他方面具备商业价值,它就有可能被推广、追捧甚至成为畅销读物。

几年前詹姆斯·克莱维尔(James  Clavell)的作品《幕府将军》(Shogun)在畅销书排行榜上停留了很久。尽管这部作品读起来十分引人入胜,我还是忍不住要引用约翰逊博士(Dr.  Johnson)对《失乐园》(Paradise  Lost)的一句评语——已经不能再长了。这部作品长达一千四百页,不是每一位开始读的读者都能读完,但其在文学和商业上都非常成功。不久前,出版商可能还会对篇幅如此之长并且以中世纪日本为背景的小说持怀疑态度。《幕府将军》的出版不仅与克莱维尔多年积累的声誉密不可分,也要感谢人们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较长的篇幅其实是一部作品的优势,而非劣势。

因此,创作者应该以篇幅长的作品为目标开始创作吗?

不,没有必要。这一切最多能够表明特别短的作品难以登上畅销书榜单,就像很少有长达二十五万字的平装本小说一样。

记住,你的第一目标是创作属于你的作品。通过日常阅读和尝试写作,你会找到适合自己的风格。我就比较适合创作篇幅略短的作品。这无疑会在商业上对我有所限制,但单纯出于商业目的勉强自己创作不适合的作品,一定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作家随着时间的推移,创作的作品越来越长。这并不代表他们在刻意迎合市场的喜好。这也许是其中一个影响因素,但我们至少有理由相信作品越来越长是一个自然的趋势。完成了几部略短的小说之后,更长的篇幅就不那么可怕了。

有关这个话题,我还可以继续聊下去。但这一章,正如林肯的腿一样,已经足够长了。

以上就是有关长度的林林总总。

在长度方面,作品本身是最重要的决定因素。说到底,还是要找到最适合作品内容的长度。

一九八一年,我开始创作马修·斯卡德系列的第五部作品。这一系列的前三部于七十年代中期以原创平装本的形式出版,篇幅都比较短——每一部都是大约六万字。第四部《黑暗之刺》(A  Stab  in  the  Dark)是在没有得到发表保证的情况下创作的,后来被亚伯出版社(Arbor  House)以精装本的形式出版。

不过,创作第五部时,我还是颇有些雄心壮志的。这部作品要同时讲述好几个故事。第一个自然是斯卡德接到的复杂案件:他受雇于一位皮条客,调查一起应召女郎被谋杀的事件。

同时,他对酒精的依赖失去了控制,在越来越多的证据面前,不得不正视并接受自己嗜酒成瘾的现实。他逼迫自己远离酒精,并参加酗酒者互助会。

最后,生命的易逝,尤其是在纽约这座城市里,才是这部作品的核心主题。斯卡德一边查案一边与酒精依赖斗争,他总是不断地在报纸和电视上看到暴力死亡事件,这一切都呼应并强调了这部作品取自一句对话的标题。斯卡德的警察朋友乔·德金(Joe  Durkin)提起一部老电视剧[斯特林·西利芬特(Stirling  Silliphant)的《裸城》(Naked  City)②]时说道:纽约所承载的并不是八百万个故事,而是八百万种死法。

在创作过程中,我很快就意识到自己无法把字数控制在六万五千到七万字的范围内。这是一般情况下类型悬疑小说的最优长度,而我正在创作的作品——一部从私人侦探的视角、用第一人称叙事的作品,系列作品中的最新一部——无疑属于这个类型。

我并没有刻意扩充篇幅。每一个场景都有存在的意义。我决定放手去写,让这个故事自然地结束,最终,我完成了约十二万字的草稿。长度是这一系列前三部作品的两倍。

我担心读者无法适应这样的篇幅。听一个角色足足念叨十二万字毕竟需要极大的耐心。我也担心我的出版人——亚伯出版社的唐·费恩(Don  Fine)会让我删减作品,让它成为更符合商业规则的类型小说。

唐·费恩和我的编辑阿诺德·  埃利希(Arnold  Ehrlich)只字未提篇幅问题,没有向我提出任何删减要求。最终,这部作品不仅得到了评论界和读者的好评,还登上了不少最佳悬疑小说的榜单。

我不知道是艺术上的坚持还是顽固让我把这部作品写得这么长。无论支持我的到底是什么,我都为此心存感激。

近年来,有言论指出作家们提交的手稿越来越长,并把这一现象与电脑的使用联系在了一起。在电脑上滔滔不绝、长篇大论似乎特别容易。

也许吧。把史密斯·科罗纳打字机换成苹果电脑之后,我创作的作品确实变长了。

不过也有这种情况:一九九八年,我前往位于爱尔兰西部凯里郡(County  Kerry)的利斯托尔(Listowel),创作埃文·谭纳系列的第八部作品,当时,这一系列已经尘封二十八年之久了。前七册谭纳系列的作品篇幅都在六万字左右,我以为第八部也不会相差太多。

结果,这部作品的字数最终达到了八万。

都怪用了电脑,对吗?不太对。那时,一想到要把电脑带到爱尔兰的小镇上,我就不放心。万一出现故障呢?万一电源和爱尔兰的电力不兼容呢?现在的我,无论去哪里,都会随身携带我的MacBook  Air,但当时的情形与现在不尽相同。

因此,我带着一把圆珠笔和一叠笔记本来到了利斯托尔,手写完成了整部作品。

这就不能怪高科技了,不是吗?我愈发话多,总不能怪电脑吧?最简单的答案往往是最合理的,那就是:随着年龄的增长,我越来越唠叨了。

有关长度的另外一点想法:《奥哈拉选集》(Here’s  O’Hara)一书收录了约翰·奥哈拉多年来创作的短篇小说,在这部作品的前言中,编辑阿尔伯特·厄斯金(Albert  Erskine)提到奥哈拉的早期作品都很短,最近创作的则较长。厄斯金还认为这些长作品比短的更加优秀。

之后他又继续说明这些晚期作品绝不是因为字数多所以质量高,而是因为写得好所以篇幅长。换句话说,奥哈拉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成长,他将更多的才华与思想注入了自己的作品之中,因此需要更多空间讲述更加丰满完整的故事。



①原文为Hard  Times(艰难时世),经查证布赖恩·加菲尔德作品应名为《狂野时代》(Wild  Times)。——译者注

②原文为Sterling  Sillipant,经查实应为Stirling  Sillipant。——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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